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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5-14 14:19:4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qū)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消防設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設施、消防通信設施、消防車通道、消防訓練基地、消防裝備儲備基地等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礎設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規(guī)劃建設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機關、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牧、應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供水、供電、通信等公用企業(yè)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鼓勵和支持公共消防設施科學研究和科技創(chuàng)新,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產品,提高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第九條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與城鄉(xiāng)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fā)展,確保符合國家標準。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應當與市政供水管網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條 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相應技術改造。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建設消防站,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和產業(yè)集聚區(qū)應當按照標準設置市政消火栓。
農村牧區(qū)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鶴;未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采取修建公共消防水池、改造機井或者利用天然水源等方式,確保消防用水。
第十三條 建設、改造供水管網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統(tǒng)一建設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消防供水設施。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凈空高度、承載力和回車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保證消防車通行。設置道路欄桿等障礙物的道路,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
因特殊需要采取限高、限寬等有可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路段,道路建設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防車能夠快速通過。
第十五條 商業(yè)步行街、室外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q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消防車通道并保證暢通。
第十六條 消防通信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公安機關、生態(tài)環(huán)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yè)和草原、氣象、鐵路、民航、供水、供電、供氣、醫(yī)療急救等部門和單位設置應急救援調度通信專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通信運營單位負責消防通信專用線路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通信暢通,為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監(jiān)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第十八條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干擾消防通信。
因修建道路、改造供水管網以及維修通信、供電線路等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并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